根据《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密切接触者指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4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4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与其有1米内近距离接触的人员,会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具体接触情形如下:
一是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二是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三是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四是现场流调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其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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