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县卫生健康局因汪某某涉嫌非法行医和销售假药罪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对汪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2019年9月,***县卫生健康局收到“对汪某某违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检察建议书(同年12月,收到对汪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书),***县卫生健康局即重启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实汪某某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2020年2月,***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汪某某警告,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共17428元,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修订后,明确对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等情形不再按假药论处。该案为我市首例针对此类情形,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典型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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