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280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规〔2021〕25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关于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并经2021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符合《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给予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2100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等按照《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6日。凡符合《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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