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0-00217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职健〔2020〕0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从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划转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系统升级改造后,目前用人单位可在“上海一网通办”上的“职业健康管理服务平台”(http://oh.wsjkw.sh.gov.cn)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入该平台后可在“事务办理”栏下载相关操作手册)。用人单位在线完成填报后,应当打印申报回执和申报表留档备查。
2020年9月15日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完成情况将作为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的重点监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咨询方式如下:
法人一证通服务电话:962600;
技术支持电话:68671668、58302338;
业务支持电话:62758710-15302。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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