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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依据、条件、程序

时间:2022-04-09 01:35:50作者:佚名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45 行政确认 职业病省级再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2.鉴定责任:从 安徽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3.送达和存档责任:职业病鉴定书按时按程序送达。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存档,永久保存。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省级再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职业病省级再鉴定工作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的;
3.抽取鉴定专家是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参加职业病省级再鉴定工作的成员出具虚假鉴定书的;
5.违反相关财务规定擅自收取职业病省级再鉴定费用的;
6.在职业病省级再鉴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受理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材料。
2.组织责任: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体格检查、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到省级专家库抽取的专家门诊就诊、检查,形成医学诊断。
3.鉴定责任:从建立的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推选鉴定组长。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报告 。
4.告知责任:将鉴定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的;
3.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4.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6.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确认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1.受理责任:受理市级提出进行省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书面材料。
2.组织责任: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到省级专家库抽取的专家门诊就诊、检查,形成医学诊断。
3.鉴定责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单数)组成鉴定组。在鉴定组长召集下专家组履行鉴定职责,全面查看、审核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4.告知责任:将鉴定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的;
3.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5.在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中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public/7001/55986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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