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4-09 02:12:55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妇幼卫生工作,着力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福建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 妇女儿童健康是人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01-2010年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卫生系统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通过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纲),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和9‰以下。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6/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继续控制在7‰和9‰以下。 (二)具体目标 1. 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1)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全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巩固在99%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4)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2.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提高婚前保健质量,婚前医学检查率巩固在90%以上。 (7)提高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水平。 (8)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75%以上。 (9)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10)育龄妇女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 3. 预防控制妇女儿童疾病 (11)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90%以上。 (12)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13)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1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 (15)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16)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 (17)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18)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4. 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19)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控制巨大儿发生率。 (20)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21)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22)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23)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5. 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24)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 (25)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儿科。 (2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卫生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达到相应建设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母婴安全 组织开展母婴安全行动。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服务质量。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统筹管理、有效衔接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稳定住院分娩率,推行住院分娩单病种限价管理。到2015年,农村产妇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5%,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产免费。 依法加强助产技术准入与管理。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规范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严格控制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降低剖宫产率。实施高危妊娠分级管理,提高高危孕妇筛查、监测、转诊和抢救能力。落实危重孕产妇评审和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能力,健全完善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救治网络、新生儿救护网络和儿童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重点提高边远地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防治出生缺陷 组织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行动。以现有技术可防治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神经管畸形、先天愚型、先天性双侧听力障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和苯丙酮尿症等6种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筛查、干预为重点,积极落实三级综合防治措施,全省一级、二级、三级防治措施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0%、70%、90%以上。 推行一级防治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规范婚前、孕前和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继续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加强部门合作,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广泛开展婚前保健和咨询指导,完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推广“围产营养”项目,指导城乡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预防神经管缺陷。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加强产前诊断技术能力建设,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网络,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扩大对城市低保孕妇和农村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诊断范围,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血清筛查和彩色超声筛查。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各级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网络,逐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进一步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掌握出生缺陷现况和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三)促进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 组织开展妇女儿童疾病防治行动。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和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规范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确保城乡低保妇女至少每两年享受一次妇女病免费检查,逐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完善妇女医疗保障,逐步将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纳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同时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给予医疗救助。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和治疗,开展喂养、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实行跟踪管理。 (四)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 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加强基层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强化流动儿童、边远贫困地区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扩大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全面推行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促进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落实农村新生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的优惠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规范儿童保健和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重点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制定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加强预防儿童伤害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指导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社区提高儿童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和心理康复等服务。加强对铅、镉等重金属污染危害儿童健康的监测和救治。 (五)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健康管理,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的发生。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深入开展儿童营养与膳食、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改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提高农村地区学校卫生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六)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合理补充营养素,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和巨大儿的发生。落实婴幼儿喂养策略,强化爱婴医院管理,促进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干预。 (七)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 在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加强卫生相关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八)改善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两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和专业技术标准,健全监督、评估制度和工作规范。推进母婴保健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查处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法终止妊娠、非法计划生育手术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切实维护其公益性质。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配置,促进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针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合理安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所需资金,重点提高妇女儿童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逐步增加农村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城乡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卫生保健服务。 (三)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为技术支持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维护其公益性质。通过改、扩、新建等方式,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尚无业务用房的妇幼保健机构新建业务用房和基本医疗设备装备。加强妇幼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乡两级妇幼卫生技术人才紧缺问题。 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保健中的作用。加强妇女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置妇产科、儿科和新生儿科,健全省级和市级儿童医疗救治中心、分中心,合理增加儿童医院数量和儿科、妇产科床位,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四)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开展预防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通过开展等级评审和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促进内涵建设,逐步健全设置合理、设施完善、设备齐全、运行高效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 (五)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编制。加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产儿科重点专科建设,开展重点学科评审,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通过高等教育、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培养妇幼卫生专业人才。强化助产士教育,探索加强助产士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加强基层妇幼卫生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将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开展以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以及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和优秀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六)推进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基于全省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的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加强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推进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不断丰富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内涵。完善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加强妇幼卫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不断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利用水平,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和两纲监测评估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七)加强科学研究。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对妇女儿童重大健康问题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的研究,鼓励妇女儿童疾病防治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应当依据两纲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妇幼卫生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两纲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加大两纲宣传力度,做好针对公众的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社会、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为促进妇女儿童健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卫生厅成立贯彻两纲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职责分解两纲任务,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督促各项指标的落实,及时研究并解决两纲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设区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两纲的具体计划。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贯彻落实两纲卫生目标的监督和指导。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进两纲顺利实施,确保如期实现各项指标。 (三)加强监测评估。加强对两纲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测以及阶段性和终期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项任务。2016年组织中期评估,系统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评估两纲实施进展,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两纲实施的建议措施。2021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全面总结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达标情况,为明确下一阶段妇女儿童健康优先领域、调整策略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对不能通过监测获取数据的指标,定期组织专项调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两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动态分析和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定期通报两纲目标进展和变化趋势,向上级卫生部门和同级妇儿工委、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资料。(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ghjh/zxgh/201207/t20120726_23486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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