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22-04-09 02:34:34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1~2020年) 为了保障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有效控制梅毒和艾滋病的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全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20世纪80年代,梅毒在我国重新出现,90年代末以来,全国梅毒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加。1995~2003年我省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为5.88%、2004~2011年的增长幅度为14.50%。2011年我省梅毒报告发病率为61.06/10万,梅毒报告病例数在我省甲乙类传染病中居第三位。高危人群感染率较高,我省艾滋病监测哨点结果表明:我省吸毒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为3.29%、暗娼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为3.86%、男男性行为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为5.52%;孕产妇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为0.58%。 目前,我省梅毒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部分人群存在高危性行为,宣传教育不够深入,重点人群梅毒防治知识和防范意识不高,预防干预措施覆盖面不足,部分医疗机构梅毒诊疗服务不规范,防治队伍人员数量和能力不足。我省梅毒防控任务艰巨,工作亟待加强。 二、目标 总目标:到2015年,有效遏制梅毒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到2020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和2020年底分别实现相应控制目标。 (一)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农村居民达到75%,流动人口达到80%;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0%。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5%,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8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0%,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0%。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6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0%。 ——基本建立梅毒监测检测网络和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梅毒监测检测和疫情报告质量明显提高。 (二)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实现基本消除先天梅毒的目标。 ——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农村居民达到80%,流动人口达到85%;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5%。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100%;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9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5%,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5%。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5%。 三、策略和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梅毒防治知识。 1. 加强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应当将梅毒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组织有针对性的梅毒预防讲座、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同时要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深入高危人群中开展梅毒防治宣传教育,提高梅毒防病知识知晓率。各级性病诊疗机构要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在诊室及候诊区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提高梅毒防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2.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支持妇联和人口计生服务系统发挥网络优势,在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中宣传梅毒防治知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妇女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常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开设预防知识讲座,设立宣传栏,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知识水平。指导各类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梅毒等性病防治知识作为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3. 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将梅毒防治知识和正确求医信息等内容结合到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广泛宣传梅毒的危害、早期发现和规范诊疗的重要性,以及梅毒感染与艾滋病传播的关系。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指导和支持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梅毒防治宣传作为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开展综合干预,阻断梅毒传播。 1. 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扩大干预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和活动情况,统筹资源,指导制定综合干预规划。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的作用,支持和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综合干预。 2. 落实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艾滋病和梅毒高危人群较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主要工作地点,组织开展正确使用安全套的同伴教育培训,倡导采取安全性行为。通过免费发放、社会营销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减少高危行为的发生。 3. 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预防干预。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当地针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干预工作,要主动走进社区,走进公共场所,接近目标人群,提供咨询及转诊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梅毒防治知识宣传和干预,同时结合提供规范和优质的性病诊疗服务,提高目标人群的诊疗服务依从性。 (三)提高监测检测质量,开展主动检测,促进梅毒早期诊断。 1. 进一步完善全省梅毒监测网络,加强梅毒病例报告和患病率监测。各地应当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数量和分布,定期开展梅毒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梅毒患病率监测应当与当地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相结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加强梅毒监测检测资料的分析与利用,将监测结果应用于指导各地梅毒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及评价防治效果。 2. 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艾滋病检测网络实验室平台将梅毒检测质量管理纳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常规工作,开展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考评和技术指导。 3. 开展梅毒主动检测,促进患者早诊早治。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包括相关科室)要对性病就诊者、有高危行为史或有可疑梅毒临床表现者主动建议进行梅毒检测。要对就诊者提供检测前咨询,解释检测和规范治疗的意义,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梅毒检测。不得歧视梅毒患者。开展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应当将梅毒咨询检测服务作为内容之一,促进患者早诊早治。 4. 建立梅毒血清确证检测和治疗的转诊制度。对不具备梅毒确诊检测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检测的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应当将梅毒抗体阳性者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梅毒确证检测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规范的诊疗服务和随访。 5.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全省梅毒监测检测信息,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梅毒监测检测信息纳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管理。 (四)推进性病医疗体系建设,提供规范化诊疗服务。 1. 完善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可及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梅毒流行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性病诊疗单位和科室,尤其要注重县级以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性病科室设置或培训性病防治人员,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梅毒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2. 规范梅毒医疗服务行为。梅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保密、尊重隐私和不歧视的原则。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梅毒诊断标准》、国家梅毒诊疗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合理规范使用药物,做好复查和随访。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及时进行梅毒疫情报告、检测结果的告知、随访和性伴通知,提供梅毒健康教育与咨询、安全套推广等预防服务。梅毒预防服务质量应当作为临床考核指标之一。 3. 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的梅毒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梅毒诊疗培训与艾滋病防治培训相结合。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应当制订梅毒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自查。艾滋病防治专家组中应当增加梅毒防治专家,指导制订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梅毒医疗服务质量的督导考核。 (五)预防和控制先天梅毒。 1. 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预防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先天梅毒防治工作与孕产期保健常规工作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密切结合,逐步形成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主体、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提供婚前和孕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先天梅毒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鼓励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主动接受梅毒检测。 2. 开展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干预,减少先天梅毒婴儿的出生。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的梅毒筛查和治疗,第一次产前检查即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尽可能在孕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及早对孕产妇梅毒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 3. 加强对梅毒抗体阳性婴儿的随访管理和规范诊疗服务,减低梅毒对婴儿的影响。对孕产妇梅毒患者所生婴儿,应当根据其母亲的治疗情况、婴儿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范要求对婴儿进行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在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转诊制度,将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婴儿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 (六)落实梅毒报告规范,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性病防治专业机构相关的疫情管理、性病防治、实验室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落实梅毒报告制度,减少漏报、误报和重报等现象,提高报告的准确性、符合率。各级性病诊疗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加强对梅毒病例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机构梅毒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提高报病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机制。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梅毒控制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管理机制中,加强对梅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梅毒控制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开展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梅毒防治工作。将梅毒控制目标作为评价艾滋病防治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落实梅毒防控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梅毒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要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统筹安排梅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梅毒疫情较严重地区,还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设立梅毒控制专项经费。 (三)完善梅毒医疗保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继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为梅毒患者规范化医疗服务提供基本保障。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梅毒治疗必需药品及检测试剂的生产与供应。 五、督导与评估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和阶段性考核,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实施中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省卫生厅将结合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对梅毒控制工作进行日常督导检查,还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梅毒控制工作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对本规划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ghjh/zxgh/201204/t20120426_23464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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