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2006年以来,为落实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书,并在全省各地付诸实施,取得较好效果。今年,为促进我省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更加规范地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我厅根据当前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组织对任务书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2008年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依法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保证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承担的各项公共卫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福建省2008年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主要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书
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一、任务与要求
(一)组织管理机构
目标:健全公共卫生工作组织管理机构,职责清晰,人员分工明确,按有关要求完成各项公共卫生工作。
工作内容:
1. 成立由医院主要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2. 指定专门科室或成立相应的机构,配齐专用设备(包括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网络等),具体负责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3. 制定公共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机制,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评。
工作要求:
1. 组织机构健全;
2. 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3.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完善,相关记录完整;
4. 设备配备齐全。
(二)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目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通过开展预检分诊、门诊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控制传染源,按规定时限准确完成法定传染病和上级要求报告疾病的病例个案报告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工作内容:
1. 设立功能相对独立的呼吸道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等。开展预检分诊,通过门诊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传染源。
2.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诊断法定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做好门诊记录及医疗、转诊工作。
3.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医务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法定传染病时,均要按法定的报告方式和时限进行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甲类传染病人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4. 指定专人定期对门诊登记、住院登记和检验登记等传染病报告内容进行检查,并对网络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个案进行检查,发现未报、漏报应及时督促诊治医生填卡进行网络直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工作要求:
1. 普通门诊没有呼吸道发热病人和肠道传染病人就诊,传染病专用门诊没有普通病人就诊;
2. 疫情报告率、及时率100%;
3. 就诊登记率达≥85%;
4. 乙肝等主要传染病诊断符合率≥90%。
(三)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死亡病例和恶性肿瘤病例的监测与报告
目标:通过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死亡病例的监测,早期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流感等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工作内容:
1.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死亡病例,按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 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由医院组织医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由诊治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疫情管理人员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同时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3. 对设区市或县级专家组会诊后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的,医院疫情管理人员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订正报告。
4. 设区市专家组会诊后无法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作出预警病例诊断,由原报告医院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订正报告。
5. 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禽流感疫情监控,严防人感染禽流感。全国和省级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要按规定完成监测任务。
6. 出现死亡病例,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机构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ICD—10)及网络直报。
7. 根据《福建省恶性肿瘤发病登记报告工作方案(试行)》,对新发住院的恶性肿瘤病例按照有关程序、时限进行报告。
工作要求:
1. 按要求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2. 疫情报告率达100%;
3. 疫情报告及时率达100%;
4. 死亡病历网络直报报告率≥90%,及时率≥90%。
5. 恶性肿瘤报告率≥85%。
(四)重点传染病管理
目标:提供规范化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保持高水平的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及时发现血吸虫病、出血热等自然疫源性疾病,做好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管理,防止疾病传播扩散。
工作内容:
1. 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对孕产妇、手术病人和输血前病人等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工作,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理应急机制。
2. 做好结核病治疗管理和网络直报工作。对于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即咳嗽、咳痰超过3周或有咯血症状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就诊即时痰、晨痰、夜间痰)、拍摄胸片及结核菌素(PPD)试验或病理等相关检查并予以诊断,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按规定报告。对于确诊的需要入院治疗的急、重症肺结核病人,要转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治疗。要按规范予以免费抗结核治疗,减少耐药结核病的发生,不断提高治愈率。
对于不需要入院治疗的,或出院后仍需继续药物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接诊医师应将其转至当地疾控机构,由疾控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填写肺结核转诊单一式三份,详细记录病人住址或联系电话,一份给病人带至结防机构就诊;一份送结防机构作病人追踪;另一份留医疗机构备查。
3. 及时发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发现后城市12小时、农村24小时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配合对AFP病例进行调查和采集双份粪便标本,并提供含病程记录在内的住院或门诊病历及各种检查复印件,供各级AFP专家诊断小组诊断病例和随访时使用。
4. 对收住的传染病人(含疑似病例)严格隔离,规范隔离措施及操作,严格出院标准和执行相关管理制度,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疫源扩散。
工作要求:
1. 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性病病人接受艾滋病检测或咨询率达70%以上;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90%以上。各类报表上报及时率100%,艾滋病报告准确率100%;性病漏报率不高于2%;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报告率及防护措施采取率100%;
2. 肺结核门诊病例疫情报告率100%,肺结核病人转诊率≥98%,报告卡合格率100%,初诊可疑症状者查痰率≥95%,治疗前痰涂片阳性检出率≥40%;
3. AFP报告率、及时率和标本采集率100%;
4. 传染病病例的隔离率、病例出院符合出院标准为100%。传染病死亡病例规范化处理。
(五)预防接种管理
目标:提高新生儿及时接种率和全程合格率。
工作内容:
1. 开展助产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接种,将新生儿免疫接种服务和管理纳入本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和产科质量检查考核的内容。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快给予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并逐项填写新生儿免疫接种登记卡。
2. 对负责承担免疫接种的医护人员进行免疫接种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免疫接种技术。
3. 依法规范生物制品管理,保证预防用生物制品质量,确保免疫预防工作顺利、有效、安全实施。
工作要求:
1. 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率、卡介苗接种率均≥95%;接种及时率≥90%;
2. 接种登记资料完整,按时按规定上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报表;
3. 疫苗管理符合要求,领用台帐清楚、各种记录齐全;
4. 冷链设备运转正常。
(六)院感控制与消毒隔离
目标:通过对医院内感染的发生、分布及其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观察和检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医院感染的控制。
工作内容:
1. 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配备院感专职人员,收集、分析院感相关资料,开展院感事故或暴发流行的个案调查、检测与报告,有效降低院感发生率。
2. 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对重点科室进行定期监测。
3. 加强医院污水、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
工作要求:
1. 各项监测、管理工作资料齐全;
2. 一次性医疗用品产品无复用现象;
3. 医院污水、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符合要求;
4. 重点科室设置及工作流程符合要求。
(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目标:确保临床诊断实验室工作在安全的环境和设施中进行,保证检测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不发生实验室感染事件。
工作内容:
1. 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开展生物危害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等,进一步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
2. 根据《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运输和实验活动报批管理。
3. 加强实验室硬件建设,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以及相关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保证安全、有效运行。
4. 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和检测能力,保障实验活动安全。
工作要求:
1. 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2. 按规定开展菌毒种运输管理。
3. 开展的实验活动与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相一致,并按要求报批。
4. 实验室工作人员掌握生物安全防护知识。
(八)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目标:通过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新生儿听力筛查、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等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上报相关信息材料,为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工作内容:
⒈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危重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 发生孕产妇、围产儿及婴幼儿死亡或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要及时进行调查、评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 开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记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登记表,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每月5日前向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4. 执行《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及规定程序,定期上报筛查和确诊听力障碍患儿的资料。
5. 执行《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确诊HIV阳性孕妇,按规定及时上报。
工作要求:
1. 个案调查报告填写完整;
2. 信息报告率达100%;
3. 信息报告及时率达≥95%;
4. 接生登记制度完善。
(九)健康教育工作
目标:通过开展医院内健康教育,普及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职工健康教育能力和患者及家属的防病知识水平,改善影响健康的相关行为。
工作内容:
1. 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医院内固定宣传场所,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2. 对医护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理论与技巧教育,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点传染病防治及自身存在的危险行为因素进行医学科普教育。
3. 设立健康咨询处,分发健康教育资料,利用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卫生知识。
4. 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入院、治疗过程和出院教育,提高病人及其家属的健康意识和保健技能。
工作要求:
1. 健康教育纳入本院的工作计划,有经费保障,健康教育档案资料齐全;
2. 业务科室健康教育覆盖率达100%;
3. 医护人员健康教育培训率达100%,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4. 医院内有固定的宣传场所,宣传内容更新每年不少于6次。
二、考评与奖惩
(一)考评办法
1. 各医疗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书的各项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书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做好任务书落实工作的自查、自评工作。
2.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落实各项公共卫生主要任务,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年督查次数不少于2次)和年度考评(11月中旬前要完成年度考评工作),考评情况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3. 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主要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年度考评工作(年督导次数不少于2次),并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年度考评情况汇总后,于
(二)考评标准
1. 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考评总分为100分,考评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不含60分)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项任务的指标分如下:
组织管理机构(10分)、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16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死亡病例和恶性肿瘤病例的监测与报告(10分)、重点传染病管理(14分)、预防接种与管理(10分)、院感控制与消毒隔离(10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10分)、妇幼卫生工作(10分)、健康教育工作(10分)。
2. 按各项任务总指标分数平均分解到所设的具体工作要求中进行具体评分。其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评为不合格:
(1)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
(2)疫情报告率、及时率﹤80%。
(3)肺结核转诊率﹤80%。
(4)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率﹤85%。
(三)奖惩原则
1. 通报表彰,鼓励先进。对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各项任务执行较好,考评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表彰,以资鼓励。
2. 批评整改,督促落实。对督导、抽查中发现任务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未按本任务书执行任务的、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 行政处分,责任追究。对因未建立公共卫生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责任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疾控 医疗机构 公共卫生 任务书 通知
抄送:厅基妇处、医政处、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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