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王先生向长宁区消保委反映:消费者为其孩子购买了篮球课程。疫情发生后,消费者出于对孩子的保护,就没有继续上课。后来消费者又搬家了,故无法继续使用。之后便向商家提出退款,该商家表示要扣除70%的费用,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消费者表示违约金太高,要求调整。公司表示是消费者违约,顾拒绝解除合同。消费者表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要求合理扣费退款。而公司拒绝退款,消费者遂向长宁区消保委投诉。
长宁区消保委受理后,展开调查,核实情况。通过了解,长宁区消保委受理后,展开调查,核实情况。通过了解,证明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事情证明:消费者确实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8700元的篮球培训协议。长宁区消保委联系该公司负责人询问其不愿意退款的理由?该公司负责人解释道:消费者违约了,按照合同法,公司有权利扣除违约金,如果消费者认为违约金过高可适当减免。最后,消费者接受了扣除30%退款的方案。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违约金虽然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相当于违约者可能给对方造成实际的损失额。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消费者可以要求调低违约金。所以王先生提出调整要求,企业应该拿出实际损失的依据,而不应该强行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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