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2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及“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内分泌代谢病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内分泌代谢病医疗服务保障能力,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内分泌代谢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内分泌代谢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内分泌代谢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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