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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3年托育服务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20:48:43作者:佚名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托育服务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项目内容

  (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

  各市、县(市、区)根据《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标准和要求,由各级政府建设公办的且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应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二)普惠托育项目。

  1.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工作单位或居住社区,采取单独或联合新建、改扩建公办普惠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并向附近居民开放。

  2.支持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场所利用现有场地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为周边居民提供托育服务。

  3.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的托育服务设施,并向社会开放提供普惠托位。

  4.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的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三)其它项目。

  结合实际确有建设必要的公办托育服务项目。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于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托位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二)普惠托育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个新增托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三)其它项目暂作为需求项目储备,适时争取相关资金支持,相关要求及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三、上报时间

  上报时间为2022年7月1日-7月31日,临时增补项目于2022年11月15日-12月15日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国家“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作为重要工作抓手,做好项目的谋划、论证和储备,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办理进度,推进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确保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

  (二)托育服务建设项目应符合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托育机构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储备项目的计划建议方案必须符合《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遴选已经开工或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区分轻重缓急,按先后次序对具体项目进行排序。不符合专项建设条件、前期工作不完全的项目一律不纳入安排范围。

  (三)各项目单位要在充分谋划的基础上,抓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申报项目必须达到可研深度以上,土地、规划、财政支持性文件等手续完善。申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还须同步报送项目运营方案等相关材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人员对下一年建设的储备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验。

  (四)请各市卫生健康委与同级发展改革委充分沟通意见,根据项目前期深度和项目成熟度,统筹考虑区域、人口等因素,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等方式,填写符合条件的项目,于7月31日(或12月15日)前将项目储备信息表的盖章扫描版和电子版分别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发展改革委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蒋莉萍,0771-2800179,  

  邮箱:rkc@wsjkw.gxzf.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陈波光,0771-2328539,

  邮箱:2328870@gxi.gov.cn。

  

  附件:1.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公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储备信息表

        2.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普惠托位建设项目储备信息表

        3.其他公办托育服务项目建设需求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gxzf.gov.cn/xxgk_49493/fdzdgk/wsjszh/rkjt/t12784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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