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加强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监管,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备案、使用和医保支付等工作,经研究,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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