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监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结合监管实际,研究制定并出台实施《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批发企业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自治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自治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操作规程》等5个操作规程,指导督促辖区各相关企业扛起主体责任,认真执行以上疫情防控操作规程,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操作规程》要求各相关企业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内部疫情防控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应急方案和应对措施,并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操作规程》明确,企业要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制定并实施人员“晨检”制度,安排专人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测,每日上岗前必须检测体温并出示绿码进入工作场所,强化重点区域往返人员排查管控,涉及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密切接触等情形,及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并按要求积极配合,防范疫情发生及扩散。
《操作规程》强调,各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区域、经营场所和库房消毒制度,对生产区域、经营办公场所、路放设施设备等定期定时消毒,坚持“人、物”同防,强化场所和物品的消毒整洁管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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