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
皖药监械暂停〔2022〕4-1号
安徽锦昕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生产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生产销售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 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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