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当前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现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局决定即日起取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通知》(闽食药监生〔2014〕75号)第五点“委托方在实施委托检验前,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要求。
二、在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共用同一集团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高价值或大型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检验。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物料和产品检验工作,委托检验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强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药品质量。
特此通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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