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精神,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筹建审批、委托经营许可、变更、换发审批以及注销、遗失补办等)2项行政许可权力;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等15项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力;对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对投诉举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查证属实的药品违法行为的奖励)1项行政奖励权力;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1项行政强制权力;对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环节的抽查检验(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抽验)2项行政检查权力,共21项行政权力下放南宁市实施。为做好下放工作,我局制定了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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