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已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生产办法》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的办理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新申请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在2022年5月1日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在《生产办法》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生产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新办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渝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其中第一到四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五到八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二)现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补发的,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
二、关于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事项的办理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新申请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新办备案的备案编号格式为“渝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其中第一到四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第五到八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
(二)现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实施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需要变更或者补发的,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不变。
三、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品种变化事项的办理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或备案变更:
1.增加生产范围;
2.生产地址发生变更。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减少生产产品品种需要核减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变更。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书面报告,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接收。
四、关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事项的办理
(一)受托生产医疗器械,需要新办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备案的,应当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二)受托生产产品品种发生变化,且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变更或注销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或注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9月19日上午,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富川县”)...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学术交流,提升其专业...
9月17日,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东博...
近日,第三届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教学能力大...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帮扶工作,强化党员干部的历史使命感...
2025年是自治区计生协成立40周年。9月26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