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太原市飞燕齿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无资质的单位(志红牙科)销售定制义齿案 |
当事人名称: | 太原市飞燕齿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911401105558701324M(1-1) |
法定代表人: | 牛晓燕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五十四条。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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