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注销水合氯醛溶液等2个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见附件)。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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