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知要求,明确重点宣传内容,按照时间节点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2.各地各单位要在各类活动中做好中医药法和《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省中医药管理局将转发中医药法宣传视频及系列海报供各单位使用。
3.各市各单位于7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总报我局。
联系人:倪国辉 电话:029-89620725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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