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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组织国家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30 03:57:30作者:佚名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2〕1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市标准化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安排,组织我市申报第五批全国农业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第五批新型城镇标准化试点、第十一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工作(以下简称三类试点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和承担单位条件

  三类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中明确的“申报主体”应符合的有关要求。三类试点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条件,应分别符合相应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申报单位为地方政府及组成部门(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均不能独立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可以是地方政府及组成部门,作为技术支撑或政策支持单位,共同推动示范试点项目建设。

  二、申报领域和试点示范工作任务

  确定申报领域,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征集领域”并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工作任务,按照《通知》中的“试点示范工作任务”的有关要求。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1.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委关于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区域和产业发展重点,突出特色和优势,积极组织推动本区域和本行业领域的试点示范项目申报。

  2.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将收到的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委。

      (二)推荐与评审批准

  1.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推荐。

  2.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对符合试点示范要求的项目,将予以批准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是推进标准实施的重要措施,推动和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是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也作为了对政府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按照规定和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请各有关区市场监管局、有关部门于2022年8月5日前将申报单位的申报书及实施方案(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委标准化处 孟宪芸 27182016

    市标准化院 李雪军 27113063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征集

        工作的通知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国标委发〔2022〕18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pdf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207/t20220720_5938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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