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7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3号)等规定,需要对我省试行价格到期的项目,省属医疗机构开展数原则上达到3家及以上的,制定政策指导价。
二、起草过程
按照制定价格程序,进行了价格调查,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本调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风险评估,征求相关部门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最后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形成最终价格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33个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及医保支付类型。
(二)要求各市对33个医疗服务项目制定政府指导价。
(三)要求医疗机构做好价格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四)明确价格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价格招采处
联系人:赵宗桃
联系方式:0551-6902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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