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川医保中心办〔2022〕17号
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16号)要求,需要对相关经办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现就《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省本级清单)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取消事项。从《省本级清单》中取消“出具《参保凭证》”(子项编码为512036004001),“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子项编码为512036010003),“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子项编码为512036010006)三个事项。
(二)变更事项。变更《省本级清单》中“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三个事项的办理材料;变更“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主项下部分设定依据(见附件1),各子项编码不变。
(三)新增事项。在《省本级清单》中增加“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一个事项,子项编码为512036012001(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调整情况表
2.办事指南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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