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医用耗材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费用的标准。各地各级医保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医用耗材目录》的实施工作。
《医用耗材目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广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4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同时废止。各地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医用耗材,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的限定支付范围。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由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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