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内发改费字〔2018〕641号)、《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28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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