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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2-07-30 07:01:44作者:佚名

  内医保办字〔2022〕84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助力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全区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项目的最高限价调整为19.7元/人次,混检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限价为3.4元/人次,收费标准包含检测试剂。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三、疾控机构收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切的密切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五、各类核酸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宣传和监督管理,对网外采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照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2年5月9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tzgg/202205/t20220511_2053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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