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情况
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结余药品,但既往相关管理政策尚不健全,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的处置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药品资源甚至非法流失等问题,根据2021年自治区十三届人大马依彤代表52号建议《关于出台<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建议》和自治区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要求,为尽快推进全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合法合规管理工作,我区十分有必要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符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和需求的管理办法,使医疗机构能够依法依规管理结余药品。
二、结余药品的定义
我委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全区各医疗机构意见建议,同时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意见建议,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研讨论证,最终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管理规定,弥补了现行管理的盲区。《办法》规定的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处方或医嘱调剂和使用过程中,因为药品规格与患者实际用药剂量不一致,个体配制环节而产生的药品。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4章13条内容,主要分为总则、管理使用、罚则和附则四部分。指定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详细登记,确保来源可查;明确处置审批流程,确保去向可追;要求每年分析结余药品产生原因,遴选适宜药品规格,从源头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医疗机构建立专账,确保相关收入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并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并明确了对非法处置结余药品行为的罚则。
相关链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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