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发〔2022〕37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请开展党参等9种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经上述部门同意,我省拟先期开展灵芝、西洋参、黄芪等3种物质的相关试点工作,并制定了《辽宁省灵芝、西洋参、黄芪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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