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发〔2022〕1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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