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牦犀胶药材标准的通告
2022年第26号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要求,鉴于牦犀胶临床习用历史原因,自本通告之日起撤销牦犀胶地方药材标准(标准编号:DYB63—QHZYC014—2021)。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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