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规定,我局对2020年12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修改意见于2022年9月15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fg@yjj.gxzf.gov.cn或邮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云景路32号,邮编:530029。
联系人及电话:田虎,黄义,0771-5851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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