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是重大民生工程。我局对骗取医保基金、冒名享受已死亡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追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涉及公职人员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人及相关人员违规行为
1.医保待遇享受人员已死亡、被判刑、失踪后,其亲属不按规定上报,冒用其参保信息享受医保待遇;
2.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
二、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核验就医、购药人员信息,造成医保待遇被冒用、医保基金流失;
2.虚构已死亡人员就医、购药信息;
3.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医保经办机构违规行为
1.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已死亡、被判刑、失踪人员信息,侵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
2.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应自觉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积极监督举报冒用死亡人员参保信息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在全社会营造“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特此通告
电话:0991-3689908
邮箱:2751775686@qq.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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