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讯(记者 高艳坤)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在处置权限上,《办法》规定,处置单价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先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司局初审同意后,由预算单位报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审核,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报财政部审批;处置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下,且未经建设规划相关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处置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下,且已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或经建设规划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的房屋建筑物,以及提前报废、损失核销、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对中国医学科学院、预算管理医院和其他预算单位分类办理。
《办法》明确,中国医学科学院及所属科研院所等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按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事项,按照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卫财务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健康报》9月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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