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2月24日发布施行。2020年9月,在自治区涉及民法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无上位法立法要求,且多项条款与《民法典》相违背,多项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重复,部分条款可由《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或《价格法》保障,因此拟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征求时间为2021年3月3日—4月1日。
联 系 人:代洁纯
联系电话:0471—6927989
电子邮箱:fyjkc_wjw@nmww.gov.cn
2021年3月2日
为高质高效推进2025年为民实事,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
9月19日上午,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富川县”)...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学术交流,提升其专业...
9月17日,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东博...
近日,第三届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教学能力大...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帮扶工作,强化党员干部的历史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