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第六轮中央巡视组对乔某云等人反映“内蒙古各旗县计划生育退休离职女干部要求解决养老待遇问题”的信访件进行了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此信访问题进行了调查,但鉴于信访人未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将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自治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补贴相关政策
(一)旗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二)苏木乡镇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三)嘎查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目前,一是全区各旗县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均能纳入旗县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管理范围,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和养老待遇;二是各地以旗县为单位,对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人员,均制定了相关政策,明确补助标准,并按月或一次性发放补助金。
三、办理情况
我委将督促各地继续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更好的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其诉求的其他养老问题不属于我委的职能职责。
公示期为:2021年1月28日—2月3日。
联 系 人:杨艳玲
联系电话:0471—6944631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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