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研究机构:
为做好已上市药品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境内生产已上市药品变更有效期备案申报资料的撰写,我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要求,完成了我市《变更已上市药品有效期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变更已上市药品有效期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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