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发放办法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今年7月,我省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2条,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对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二是明确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有关工作。
三是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奖励扶助标准,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四是明确经费来源。《办法》明确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不再由企业单位承担。
五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动态调整机制。《办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七是明确施行时间。该《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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