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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