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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08 23:56:35作者:佚名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调整的有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

  今年6月底,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为贯彻落实医保发〔2022〕20号文件精神,做好重庆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

  二、主要政策调整

  (一)筹资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610元/人·年。参加我市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20元/人·年、二档695元/人·年。

  (二)待遇水平。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有关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实施倾斜,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同时,参照部分省市待遇政策,将参保的在渝高校毕业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医保待遇享受时间由当年的8月31日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主要是解决当年未就业大学生的医保待遇问题。

  (三)集中参保期。2023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筹资时间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集中参保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四)取消市内跨区备案。取消市内跨区县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跨区县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直接结算。

  其余关于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等保持不变。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ylbzj.cq.gov.cn/zwgk_535/zcjd/wzjd/202210/t20221027_11237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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