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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2-12-09 00:50:38作者:佚名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要求,经组织论证和履行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现就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3项(详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间暂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开透明、合理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结合物资消耗、基本人力及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因素以及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比价关系和群众承受能力自主定价,价格水平应与医疗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等相匹配,并同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事前备案。

  新增的“医用3D建模”项目,价格以CT扫描等常规医学影像检查价格为标杆,适当放宽;“医用3D模型打印”项目,包含打印物料的价格应控制在“医用3D建模”项目价格的30%以内;考虑打印物料差异,“医用3D导板打印”项目价格可适当高于“医用3D模型打印”。

  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删除《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价格表》中编码和名称分别为“S0002”和“超声刀”项目;修订《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中编码和名称分别为“002501030020000”和“隐血试验”说明。

  (二)进一步规范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的使用和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手术机器人”包括各类冠以类似名义的辅助操作设备、平台、系统或工具,医疗机构应按照设备注册证适用范围和临床手术使用指征,合理使用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不得超范围和过度使用。医疗机构使用“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操作,统一作为手术价格项目的“加收项”进行收费,按照手术项目的基准价格进行一定比例加收,加收标准包含导航定位工具包(包括但不限于基座、跟踪器、连接器、标定器、引导管、套筒、固定器等)以及“手术机器人”使用过程中消耗的其他耗材费用。根据“手术机器人”实际发挥的功能,实行分类加收。

  1.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只发挥手术规划功能的,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人工智能、增强现实、混合现实、全息影像、裸眼3D 等各类数字化、可视化或智能化的创新通用技术,辅助进行手术规划、术前模拟等,辅助操作价值在手术价格中体现,不另立项收费。远程提供院际手术规划服务的,按照单学科远程会诊进行收费,不另行加收。

  2.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只具备和发挥导航定位功能的,每例手术加收 40%,核心术式价格在每例 5000 元以上的,加收标准按每次 2000 元封顶。

  3.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属于“采用机器人技术的辅助手术设备和辅助手术系统”(简称 RA 设备/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达芬奇手术机器人”等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按照对应开展的手术项目加收。

  (1)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在医务人员支配下仅完成或参与完成实现手术目标的部分核心操作步骤(含远程手术操作)的,加收80%。

  (2)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在医务人员支配下完成或参与完成实现手术目标的全部核心操作步骤(含远程手术操作)的,加收300%。

  4.上述加收情形同时发生的,按加收比例最高的情形收费,不得相互叠加收费(详见附件2)。

  三、医保支付政策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以及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加收费用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水平等因素,按医保诊疗目录准入和退出等机制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等行为监管

  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关于开展新医疗服务技术的相关规定开展此次新增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主动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ybj.hainan.gov.cn/xxgk/tzgg/202211/t20221128_3317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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