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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及保障供应工作措施

时间:2022-12-24 03:21:00作者:佚名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2〕137号)精神,12月13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及保障供应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调整现阶段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及保障供应工作措施,以确保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物质量安全,切实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一)取消所有药店线上线下销售“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在线上线下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全区所有药店线上线下销售“四类”药品不再进行实名登记,不再查验健康码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用药品持续稳定供应。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指导企业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物、相关急救药品等的货源保障和品种调配,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需求,充分发挥药品零售企业的终端药品渠道作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日常用药需求。

  (三)加强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物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对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物流通环节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关注进货渠道、储存养护、药学服务、冷链保障、储运管理和信息追溯等内容,督促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把好质量关,严防假冒药品、过期失效药品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流入合法渠道。同时加强网络销售药品的主动监测和监督管理,督促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依法依规发布药品销售信息,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严禁通过网络零售新冠肺炎治疗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四)加强疫情防控用药监督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有针对性的对疫情防控用药开展抽检,对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或者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监督召回等控制措施,严防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加强相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发现异常风险信号,按程序及时处置,防范新冠病毒疫苗安全事件发生。

  (五)加强安全用药用械科普宣传。针对群众关心的居家治疗期间的抗原检测、药品使用等问题,加强科普干预,引导公众不囤积或大量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按照标签要求正确储存并在医师、药师指导下或按照说明书科学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xwdt/bjdt/t14440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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