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四批10个品种,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实施。
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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