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取消下列重庆市普通化妆品(含国产和进口备案产品)的备案:1.尚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在原备案平台已备案的重庆市普通化妆品;2.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重庆市普通化妆品(上述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
如相关产品备案人认为我局取消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本通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0353777、60353888。
特此通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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