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AB83050002018003 | 沪卫计法规〔2018〕009号 |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推进卫生健康领域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启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1)”“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钢印章(1)”“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2)”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钢印章(2)”。专用章(1)和专用钢印章(1)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负责保管和使用,专用章(2)和专用钢印章(2)由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保管和使用。
原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保管和使用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认定专用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注册专用章”在新的专用章及钢印章启用的同时,停止使用。
行政审批专用章和专用钢印章专用于我委行政审批工作,已委托下放给浦东新区的我委行政审批项目同步使用我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及专用钢印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印章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和专用钢印章管理,要制定管理制度并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样式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样式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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