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底,我局会同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对长护险筹资标准调整提出了要求。今年,我省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和《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对长护险居家照护和失能等级评估提出了要求。目前,省直的长护险费率和失能等级评估仍执行7号文出台前的政策,居家照护亦未开展,不适应与长春市“同城同策”的要求,故有必要对现行省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省直统筹区实际起草了《通知》。
二、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历时近两个月,先后征求了省财政厅、长春市医保局的意见。对费率调整和居家照护开展做了测算,风险可控。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四部分,一是调整筹资和保障标准,明确省直缴费比例、支付项目和支付比例。二是完善失能等级评估,全面落实20号文中各项规定。三是开展居家照护试点,全面落实31号文精神,借鉴长春市模式,坚持“同城同策”,开展省直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试点。四是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精心抓好工作落实。
四、下一步工作
《通知》拟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与省财政厅会签联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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