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我局对《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全省清单》)进行再次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单调整内容
(一)取消事项。取消“跨省异地长期备案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转”(子项编码为51203600300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待遇认定”(子项编码为512036006002)两个事项。
(二)其他。取消“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备注中第三条关于“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育服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的规定。
二、工作要求
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清单和办事指南的发布实施工作,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内容,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掌握清单调整情况,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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