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决定将部分新冠感染预防与治疗药品临时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贵州省新冠预防与治疗相关药品地方品种推荐目录》(第一版)中未纳入贵州省医保药品目录的34个药品(详见附件)。
二、管理要求
纳入药品按通用名管理,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行甲类管理,政策内费用全额报销。临时纳入期限为2023年1月7日至3月31日,期限内费用基金予以支付;到期后调出,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人民健康放在首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及时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药品信息更新和比对,保障政策落地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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