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疾病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00元/人/年调整为400元/人/年。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备注:原专家诊查费、门诊留观和门诊特殊检查合并到普通门诊按规定享受报销,不再保留专项单独报销。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遵义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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