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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严格落实国家“乙类乙管”要求

时间:2023-02-03 21:07:42作者:佚名

  近日,从绵阳市医保局获悉,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转发了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及时调整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从2023年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继续执行新冠患者住院费用保障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

  执行临时医保目录

  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做好“互联网+”在线诊疗服务

  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


原文链接:http://wsjkw.sc.gov.cn/scwsjkw/szzsdwdt/2023/1/17/0cd0a990cf1841ba8dfec94490cde96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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