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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3-02-03 22:37:31作者:佚名

  

  新卫规划函﹝2023﹞1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各单位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自治区人民医院等36家医疗机构的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以下简称“64排及以上CT”)、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以下简称“1.5T及以上MR”)、直线加速器三个品目共58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情况通知如下。

  一、配置许可名单

  (一)64排及以上CT配置许可结果名单

  本次一并下达自治区人民医院等31家医疗机构41台64排及以上CT配置许可(详见附件1)。

  (二)1.5T及以上MR配置许可结果名单

  本次一并下达自治区人民医院等15家医疗机构16台1.5T及以上MR配置许可(详见附件2)。

    (三)直线加速器配置许可结果名单

  

  本次一并下达自治区人民医院1家医疗机构1台直线加速器配置许可(详见附件3)。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及时通知辖区相关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及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租赁、集资、公司合作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结果中的许可阶梯机型配置设备,按期完成设备采购、安装及放射防护,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配置或已配置未办理配置许可证的,配置许可决定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三)此次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医疗机构,本院专职在岗专业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能力证明资质不全及采取医师多点执业或聘用等形式(提交承诺书)的,须在此许可批复之日起2年内取得相应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能力资质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更新设备后,原设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手续,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已报废的大型医用设备。

  

  附件:1.1.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配置许可结果

   2. 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MRI配置许可结果

   3.直线加速器配置许可结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ghjh1/202301/f0f16dac6b3f415f968bc1cc27bd33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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